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
| 索引号: | 000014349620009/2020-17268 | 生成日期: | 2012-12-1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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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文号: | 关键字: | ||
| 所属机构 |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| 发布机构: |
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
青环办〔 2012 〕83号
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
机关各处室、厅属各单位:
为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,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,优化我省发展环境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2〕52号)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》(青政办〔2012〕310号)要求,省政府决定对全省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新一轮清理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
此次清理工作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遵循合理、合法、效能、责任、监督的原则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》,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,特别是投资领域、社会事业领域和非行政审批领域的行政审批项目,规范审批程序,创新审批方式,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,为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、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和建设新青海、创造新生活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。
二、主要任务和清理标准
(一)主要任务。对照《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服务政府建设的要求,结合各相关处室、各单位现有的职能职责,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(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)进行全面清理。
(二)清理标准。
1、对与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对应的部门审批项目,相应予以取消。
2、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、行业自律有效调节的审批项目,予以取消或者调整。
3、对通过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,予以取消或者调整。
4、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,一律取消。
5、对虽有法定依据,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,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,予以取消或者调整。
6、对国务院决定下放到省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,有关处室要做好承接工作,列入现有行政审批项目。
7、对国务院明确规定审批权下放到州(地、市)、县级管理机关实施的项目以及可由州、(地、市)县级机关实施的审批项目,要主动下放到相应的管理层级。
三、实施步骤
在第6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基础上,按照清理任务和标准对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梳理,提出本部门拟保留、取消、调整、下放的清理意见(对拟保留的项目,必须提供相关设定依据并作为附件一并报送),填写《青海省省级行政许可项目清理意见表》(表一)和《青海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申报表》(表二)(表格附后,可登陆青海省政府法制信息网www.qhfzb.gov.cn下载),于12月26日(星期三)前连同清理工作报告,报送政策法规处408室(电子文档发送至qhhbfgc@163.com)。
四、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
机关各处室、厅属各单位要加强领导,精心组织,明确一位主要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并确定具体工作人员,部门领导要亲自审定把关,不准瞒报、漏报、逾期不报;不准因为部门利益原因不取消和调整应当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,切实完成清理工作任务。
联 系 人:刘益凤
联系电话:8204423
附件:1、青海省省级行政许可项目清理意见表(表一)
2、青海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(表二)
3、填表说明
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
主题词: 环保 行政审批 清理 通知
是否宜公开选项: 宜公开

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 年12月17日印发

共印35份